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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在國內首次從立法角度保障建筑工人工資發(fā)放
瀏覽次數(shù):992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》和《深圳經濟特區(qū)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》近期陸續(xù)實施。據悉,深圳市首次在全國立法保障建筑工人工資按時發(fā)放。
據介紹,對于新出臺的《深圳經濟特區(qū)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》,這是我國首部促進勞動和諧關系的地方法律法規(guī),它建立了勞動者工資正常調整機制,建立勞動爭議三級調解網絡工作機制,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了建筑行業(yè)工資保證金制度,首次從立法的角度保護建筑工人工資能按時足額發(fā)放。按要求,建筑單位應當在申請施工許可證時,從預付給施工單位的工程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存入銀行專戶,作為工資保證金,保證金由建設行政部門負責管理。建設工程完工后,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核未發(fā)現(xiàn)拖欠勞動者工資的,建設單位可以辦理銷戶。若有欠薪行為的施工單位,經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,5年內不得入選政府工程承包商名錄。
摘自:粵建網